更全備的教導
─對「范文」的回應

作者:薪人


首先,我非常感謝范大陵長老對「向耶穌禱告,有甚麼不可以?」一文的回應。「范文」的最後結語說:

筆者當然主張向天父禱告,但是,『向耶穌禱告,有甚麼不可以!?』

這不也正是「向耶穌禱告」一文的主張嗎?筆者諸君如果仔細閱讀敝文,應該很清楚筆者所反對的是:一味抗拒向天父禱告的心態、錯誤的三位一體論,以及從不與天父相交的屬靈偏差。君不見該文的結尾,這樣陳述:「一個人,將他最寶貴的禮物,送給你,這禮物是活的,因此,你時常對著禮物發出讚美甚或祈求都是合宜的....」(請特別注意斜體字的強調)神所贈送最寶貴的禮物,當然是主耶穌,敝文雖然以問句發出質疑,但最後的結論和對問句的答案,仍然是肯定的。向耶穌禱告,不只沒有甚麼不可以,今日擘餅紀念主我們也向主禱告,直到永永遠遠,我們都還要將讚美歸給祂。「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」,筆者怎麼敢否定向耶穌禱告的合法性呢?事實上,筆者日常的禱告生活,不只向天父禱告,也時常與主耶穌相交。在這一點上,筆者完全同意范長老的結論。

不過,針對「范文」的三點質疑,筆者卻無法同意。請主編容許我一一澄清如下:

一、「范文」所引使徒行傳第二十二章7~10和18~19節,事實上不能當作一般禱告來解讀,第一段是保羅在異象中與耶穌對話,第二段是保羅在禱告中,魂游象外,與主耶穌在異象中再次對話。若主耶穌親自向我顯現,我怎麼可能在回話時,稱呼父神呢?我想這點,實在不需多辯。

二、司提反的例子,則較具爭議性。這也是為何敝文只敢稱「向耶穌禱告的例子,可能只有一處。」(請注意可能兩字)因為,在這個例子裡,司提反也是見到異象,不過,這次他看見天開了,「耶穌站在神的右邊」。他可以向父或向耶穌禱告,但是司提反正是為了耶穌殉道,所以很自然地向耶穌呼求接收他的靈魂。

至於,「范文」所稱「主耶穌在世上時,門徒向祂禱告的例子多得不得了誰說可能只有一處呢?」這一點,筆者完全不能同意。范長老所指的,我猜大概是像敝文中所引的,彼得呼喊「主阿,救我!」一類,這是耶穌在世時,門徒對祂的呼求,不能視為一般性禱告的範例。筆者,願意再一次重申,我從來沒有否定向耶穌禱告的合法性,特別當主耶穌在地上行走,或在異象中顯現,任何人都會與主對話、向主祈求,而非天父。但是,這卻不是我們一般禱告的常態。

三、「范文」指出筆者引用約翰十四:13~14節,指出筆者竟然自相矛盾,這是「范文」所提出最有討論價值的一點。筆者行文時,並非盲目不察,乃是這段經文所牽涉到的神學討論,太具技術性,所以沒有多加解釋。現在正好給筆者一個機會詳述此點 ──

經文考證學專家莫志傑教授(Bruce M. Metzger),在所著的《希臘文聖經版本考証》(A Textual Commentary on the Greek New Testament,1971,United Bible Societies),第244頁,指出:有相當多的古老版本,完全沒有約翰福音十四章14節:「你們若奉我的名求﹝﹞甚麼(ask me in my name),我必成就。」

在錄有第十四節的版本中,許多古本(A D K L II Y Byz al),沒有第二個﹝﹞字(和合本譯法屬此),也有版本(249 397)以﹝﹞(to\n pate/ra/ )取代這個﹝﹞(me)字。莫志傑把這項爭議經文的可信度列為乙等,也就是說具有一定程度的可疑性。

如果將版本差異擱置一旁,只根據和合本譯法(「范文」顯然是這般處理),也不能得出范長老的結論。這兩節只說到,奉耶穌的名禱告,無論求甚麼,「我(耶穌)必成就」,主向我們保證了祂的應許。請注意,這一句話,並不等於「向耶穌禱告」,絕非如「范文」所稱「這兩節經文不是清清楚楚的說明主耶穌也應許(鼓勵)我們奉耶穌的名向耶穌禱告嗎?」「范文」完全沒有討論版本證據,就輕易劃上等號,導出這項結論,實在無法說服筆者接受他的解經邏輯。

銳里聖經的作者(Charles C. Ryrie)引用約十四14節來說明:「正常的禱告,是聖靈在我們心中動工,奉基督的名,向天父禱告。」(Basic Theology by Charles C. Ryrie, 1986, Victor Books, p59)如果是「清清楚楚」,銳里教授怎麼會導出與「范文」完全不同的結論呢?

就是不清楚此處的禱告對象,才會有上述這麼多不同版本出現。筆者個人,較傾向和合本譯法,也就是說,此節原文可能沒有明確的禱告對象,乃至有版本或加進﹝﹞,或加進﹝﹞字以為澄清。不過,在解經上,筆者根據十四章前後文的判斷,再考慮約十六23節對禱告對象的明確教導,以及奉耶穌的名所具有的效力和特殊意義,再加上版本差異的證據,個人以為,我們有足夠理由,這樣解讀十四13~14節:「你們奉我的名,無論求甚麼,我必成就,叫父因子得榮耀。你們若奉我的名求﹝﹞甚麼,我必成就。」我們向天父的禱告,耶穌必要為我們成就,好叫父因子得榮耀。這樣的解釋,使約翰福音在禱告議題上的教導,最能保持一致性。

有名的希臘文法專家羅伯森(A. T. Robertson)在討論約十四14節時,也只敢講:「假如經文中的﹝﹞字是原文有的,可能性是有一些,那麼我們就有明確的經文教導,可以直接向耶穌禱告,正如我們看見司提反在徒七59和約翰在啟示錄二十二20節所示範的。」(Word Pictures in the New Testament, Vol 5. by A. T. Robertson, 1960, Baker Book House, p.252)在諸多學者的研究中,引證直接向耶穌禱告的實例,就是這一、兩處,絕不是像「范文」所說的「多得不得了」。

筆者在西方浸宣神學院讀書時,教授們經常強調:一項重要教義,除非有許多經文支持,否則不宜建立在一處具爭議的經文上,此即一例。(馬可十六9~20,則是最明顯的例子。)不過,也正因為有約翰福音十四章14節爭議性的存在,所以,筆者在「向耶穌禱告,有甚麼不可以?」的結論中,非常小心地不排除向耶穌祈求的合法性。綜合以上的答辯,我們還是必須承認:向天父禱告,是聖經更全面性的教導及示範。


[原載於校園雜誌85年9.10月號]